游戏收入的确认




游戏收入的确认

参考资料主要为收入准则和上市公司年报,结合了个人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能力有限,或有疏漏,还望不吝指正。

收入确认方法

判断总额法/净额法

在确认收入前,我们需要确认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一般情况下游戏运营有三种模式:自主运营、联合运营和授权运营。

  • 自主运营:指公司不依赖于其他企业,独立运营自主研发产品的一种经营模式。公司负责研发、版本更新等,玩家充值的现金直接流向公司。
  • 联合运营:指公司和其他企业(一般为app平台)共同运营产品的一种经营模式。一般公司负责研发、版本更新、运营等,平台方负责游戏发布并收取玩家的充值款。
  • 授权运营:授权第三方公司运营本集团游戏产品。公司仅负责研发、版本更新等,第三方运营公司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和收费,所有游戏及客户数据归代理方所有,并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本集团就游戏收入进行分成。

根据准则第34条的规定,自主运营的情况下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商品的,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授权运营的情况下企业并无商品控制权,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联合运营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可以认为拥有商品控制权,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然而因为大多数平台会有充值折扣等鼓励玩家消费的行为,玩家充值的金额一般会小于商品的标准价格。而企业一般无法决定及追踪这些营销折扣。为此,根据收入准则第34条的规定,在平台存在此类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可以认为不是商品的主要责任人,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方法

总额法

总额法下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手续费、分成等支出计入成本/费用。

总额法中收入金额确认方法主要为:道具法、生命周期法、简易法。

生命周期法

生命周期的确认

生命周期可以分为游戏生命周期和玩家生命周期

  • 游戏生命周期

可以根据竞品生命周期,公司其他游戏生命周期等预测。相对来说较难准确预测,所以一般会使用玩家生命周期。 - 玩家生命周期

根据不同游戏的需求,计算用户或者付费用户的生命周期。普通用户不会产生收入,所以一般可以用付费用户的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的计算可以与运营部门沟通,一般运营都会计算玩家的生命周期。如果运营的计算方法合理且符合会计要求的话可以直接使用,减少计算和维护的成本。

以下是简单计算方法的参考:

  • 同一批玩家,取连续3个月不上线的玩家比例首次超过95%的月份。(5%是统计中常用的小概率区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合适的数字)

生命周期一般精确到月(便于计算,且符合会计期间,跨期影响较小),定期(一般为每年)重新计算一次。

收入的确认

根据计算出的生命周期直线法摊销确认收入。

如收入100万,生命周期为20个月。账务处理如下:

当月:

借 银行存款 100万

  贷 合同负债 100万

借 合同负债 5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万

此后的19个月:

借 合同负债 5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万

道具法

区分道具类型

道具主要有三种类型:永久道具、即时消耗道具、期限道具。(仅考虑付费获得的道具)

  • 永久道具:购买后可一直使用,道具不会消亡
  • 消耗道具:道具仅可使用固定次数,使用次数耗尽后道具消亡
  • 限时道具:在一定期限内可重复使用的道具,期限结束后道具消亡
永久道具收入确认

确定永久道具的价值,根据永久道具生命周期,直线法摊销确认永久道具收入。

  • 永久道具生命周期确认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为一些参考方案:

  1. 观察同一天产出的永久道具,取这些道具使用率首次低于5%的月份为这批道具的生命周期。

  2. 也可以使用玩家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一般精确到月(便于计算,且符合会计期间,跨期影响较小),定期(一般为每年)重新计算一次。

消耗道具收入确认

道具消亡后可认为履约完成,故在道具消亡后确认收入。

  • 死亡玩家,即长期不上线的玩家,视为道具全部消耗,确认收入。如果后期回归,则冲回。
限时道具收入确认

按照其使用期限直线摊销确认收入。

实践参考

虽然理论上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在实践中会有各种复杂的情况:

  • 付费道具也有免费获得的渠道
  • 付费货币可以兑换免费货币
  • 付费礼包中包含各种类型的道具
  • 付费道具和普通道具合成获得更贵的付费道具
  • 限时道具合成获得永久道具
  • 付费货币抽奖,概率获得更高价值的道具,也可能获得一些“垃圾”道具
  • ……

实际操作中,需要和游戏数据的提供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可行的收入确认方案,具体的方法因公司、游戏而异,以下为一个简单方案的参考:

追踪道具价值

即每月确认道具的数量和价值,如果存在道具价格不一致的(如礼包折扣等),不同价格设定为不同的id进行区分。之后根据道具价值和道具类型、数量确认收入。 如有消耗道具a,上个月结余20个,本月新增80个,本月消耗90个,a道具的价值为10元。则本月将800元计入合同负债,确认900元收入。

  • 免费获得的付费道具

与付费获得的道具分别统计,使用不同的道具id进行区分。

  • 付费货币可以兑换免费货币

将付费货币兑换获得的免费货币作为付费道具的一种,或如果免费货币价值较低,可以简单处理直接确认收入。

  • 付费礼包中包含各种类型的道具

按价值比例等区分不同道具的售价。

  • 付费道具和普通道具合成获得更贵的付费道具

将合成获得的付费道具根据成本不同分为不同的id。

  • 限时道具/永久道具

按照周期确认收入,如有限时3个月的道具b,上个月结余20个,本月新增20个,本月过期10个,b道具的价值为10元。则本月将200元计入合同负债,确认 (20+20-10)*10/3=100 元收入。

  • 存在充值折扣的情况

根据折扣确定对应充值金额的平均获得的现金,按对应比例确认合同负债和收入。如本月充值共500元,获得450元现金,则充值与现金的比例为1:0.9,以充值金额*0.9确认收入和合同负债。

账务处理类似生命周期法,在充值时确认合同负债,确认收入时从合同负债转为主营业务收入。

简易法

根据总收入乘以固定的收入确认比计算出应确认收入。

严格来说,简易方法并不是很符合收入准则的要求,但是在实务中,常常会存在一些难以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且金额很小的情况。如一个运营了十年的老游戏,它每个月的收入可能不到公司总收入的1%,但是因为运营的时间很长,所以如果按道具法计算,数据库查询的时间会非常久。

按照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可以认为在对总收入影响很小的情况下使用简易法是合理的。

净额法

结算金额即为应确认收入

管理报表角度

自营一般根据充值金额,联运和授权运营则以结算为主。

如果金额较大,考虑到结算会有延后的情况,可以采用预估收入,在实际结算后调整历史预估的方式确认收入。

  • 说明

几乎所有的游戏里,充值的金额原则上是不会退还的。

即使在游戏关服这样极端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出现退还充值金额的补偿(大多数游戏会提前数月宣布关服并提前关闭充值通道,同时根据充值金额给予公司其他游戏的礼包等补偿。)。

出现退款的多为家长申诉未成年盗刷等特殊情况,但这样的特殊情况并不会因为玩家使用了充值获得的道具而改变,占比通常也不会很大。

财报中出于谨慎性原则分期确认收入,但是对于管报来说充值金额可以更好的反映游戏的收入水平,也更适用于管理者进行决策。(游戏内道具的消耗数据对运营安排运营活动来说会比较有用,但是对管报的一般使用者而言,游戏内道具的消耗意义不大。)

其他

常见的联运渠道处理

大部分的联运渠道一般都会有销售折扣(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所以一般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常见的例外是ios渠道,ios一般不会提供折扣,可以将玩家充值金额全额计入合同负债,固定的渠道费计入销售费用。

买断制游戏收入确认

一般用生命周期法确认收入,或直接净额法确认收入。

广告收入

广告收入为在游戏中设置开屏广告、激励视频等方式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收入,一般获得收入时已履约完成,可以直接按结算金额以净额法确认收入。

版权金收入

一次性取得的版权金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版权授权期间分摊。授权期间获得的分红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附:企业会计准则(节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 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第四章 合同成本

本章几乎不涉及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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